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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价费[2007]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07 生效日期:2007-03-07
 

杭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6]14号)规定,鉴于目前杭州市区97号汽油价格已低于启动收取燃油附加费所规定价格,并持续将满两个月观察期,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停止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5日零时起,停止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

  二、请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将本《通知》转发给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遵照执行,并做好燃油附加费停止收取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市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杭州市物价局
20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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