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部门(单位)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嘉政办发[2007]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5 | 生效日期:2007-04-05 |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资金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1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建设政府资金电子审计系统,开展市级部门(单位)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联网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建设政府资金电子审计系统,开展计算机联网审计工作,是健全政府资金监管机制、完善政府资金管理制度、创新政府资金使用跟踪问效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行政管理,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有效途径。
(二)建设政府资金电子审计系统,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进程,有利于推动财政财务收支相关数据业务处理日益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形势下审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在新形势下通过联网审计远程获取被审计单位业务、财务数据,合理安排联网与现场审计项目,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审计资源;有利于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动态地关注资金与项目的效益。
二、联网审计的范围和方式
(一)联网审计的范围是市级部门(单位)的政府性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收支(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预算分配、总预算会计、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项目财务中心等)、国资运营(包括市属国资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众和保障资金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联网审计采取“计算机技术+制度建设”的方式,通过搭载政府网络,与财政收支、国资运营、社会公众及保障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实现联网,构筑联网审计平台,运用预警、监控、审计分析等功能软件,对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全过程和实时监控。同时,通过制订完善和落实有关联网审计制度,有效地推进联网审计工作。
(三)联网审计的监控职能部门是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
三、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和监控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一)联网审计部门(单位)的权利。
1. 联网审计部门(单位)有权提出本部门(单位)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系统不受联网影响的安全保障要求。
2. 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在符合联网审计系统要求的前提下,有权按规定程序选择软件开发商,开发本单位的业务管理系统和财务(核算)系统,自主建设数据中心及其配套设施。
3. 联网审计部门(单位)有权提出加强电子数据保密的要求和采取相关措施。
(二)联网审计单位的义务。
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电子审计系统有关联网审计的要求,按时传送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不得拒绝或拖延;电子数据的传输,原则上应做到实时传输,并对传输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故意传送错误电子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并能满足联网审计系统顺利对接、传输和接受数据等要求。
(三)监控部门的权利。
1. 有权检查联网审计部门(单位)的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系统是否符合联网审计系统的各项要求。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已经投入使用的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系统,若不能保障电子数据正常的传输和接受,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和联网审计系统要求的,审计等有关监控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更换。
2. 有权通过联网审计系统获取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财务数据,并进行实时监控。
3. 有权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传输错误数据信息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处罚。
(四)监控部门的义务。
监控部门应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联网审计部门(单位)电子数据的接收、审核、存储和归档工作,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在电子数据传输、接收过程中,不得对联网审计部门(单位)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同意,审计等有关监控部门不得向其他部门报送审计情况和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联网审计工作的实施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对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分批实施联网审计工作。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联网审计的监控职能,并应根据政府资金电子审计系统建设的要求,统筹有关事项,协调有关工作。
五、联网审计的总体要求
(一)联网审计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资金电子审计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联网审计的要求,做到人员、责任、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联网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尚未建立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的联网审计部门(单位),要尽快建立(可以选择政府资金电子审计系统软件开发商进行开发);已经建立的部门(单位)在推进联网审计过程中,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对不予配合提供、影响联网审计要求的,由监控部门指定政府资金电子审计系统软件开发商予以整合或重新开发。
(三)联网审计部门(单位)遇到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数据库(包括软件、数据、数据结构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市审计局等监控部门,监控部门应及时调整、修改相关系统。对没有及时告知,并造成政府资金监管失真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联网审计部门(单位)必须确保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系统的数据真实、全面、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或“体外操作”,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各监控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职能,对在政府资金电子审计监控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市级重点部门(单位)联网审计分批实施计划表(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五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