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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2007-01-01
 

哈尔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350号令),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根据《条例》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逐年调整的有关规定,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我市200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按照新核定的基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起,单位职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计算。单位办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各缴存单位直接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通过各区财政结算中心支付的缴存单位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共计六部分构成。

  三、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单位录用或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额。

  五、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额。

  六、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其调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月份或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额。

  七、不作缴存基数调整或不按规定时间调整缴存基数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已完成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银行凭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有关证明,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监察处登记备案,作为年终对缴存银行的考核依据之一。

  八、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条例》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职工可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举报电话:84584012 84584115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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