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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财会[2007]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13 | 生效日期:2007-03-13 |
各县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财会〔2005〕316号文件精神,将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请各代理记账机构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向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二、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
三、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各县、区负责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于5月15日前汇总本辖区内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情况,填写《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市财政局。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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