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河政办发[2007]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2007-03-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已经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 2007年3月27日)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摸清资产现状,实现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市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市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清查原则和清查方法
  此次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自查自报和专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各地各部门进行自查,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最后,各地各部门将自查结果报告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一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四、清查内容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清理核实。
  (二)财务清理。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财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单位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与核查负债、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其他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监督资产盘点。
  (四)完善制度。指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3月30日-2007年4月2日)。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拟订工作方案,印制清产核资清查报表,安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织招标,确定参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人员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4月3日-2007年4月30日)。各地各部门成立本地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专班,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鉴证;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自查工作在2007年4月15日前完成。自4月16日开始,经市财政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地各部门的自查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各地各部门将本单位资产的卡片、数据、图片、方位等详细资料全部录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填写、生成、汇总报表。4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将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资产清查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纸质稿、电子稿各一份)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及损失挂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认定,并下达资产核实批复。
  (三)整改阶段(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20日)。市资产清查工作专班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并上报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各行政事业单位针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前清后乱,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经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老河口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对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审核确认本市的资产清查最终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710-8225467、 13307272621)。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展本地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特别是有关负责人要切实强化责任,明确分工,抓好落实,确保资产清查结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资产清查工作不重不漏,账实相符,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三)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瞒报虚报,不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要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老河口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黄其洲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建国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石炬光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晓冬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龙成群 市财政局局长
  韩 斌 市审计局局长
  龚文斌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成 员:孙志强 市经济局副局长
  王秀群 市教育局副局长
  喻 梁 市科技局副局长
  汪长义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杨 东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李乐谦 市公安局副局长
  沈雄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
  辛天玺 市人事局副局长
  昝其秀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襄生 市林业局副局长
  黎建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 毅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董建军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秀英 市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代 敬 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
  谢秀梅 市文体局党组副书记
  韩 卫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
  李文福 市农业局党组副书记
  徐 敏 市商务局纪检组长
  雷 萍 市水利局总会计师
  蒋 军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何家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王建国、市审计局总审计师刘成定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