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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社[2007]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6 | 生效日期:2007-04-06 |
为了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原则和范围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三)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范围为: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四)县(市、区)和设区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中央、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五)各地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二、经费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按照每人每年11元的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分别按3元、6元、1元、1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经费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政府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进行房屋修缮或配置基本设备,应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共同审批立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进入县(市、区)财政社区卫生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项目库每年应进行补充。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予以补助,并根据培训考核结果核拨。省、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工作。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市、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计算机等硬件配置和系统维护,省级财政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应用软件及应用平台。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省政府赣府发[2007]4号文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三、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必须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和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追踪问效。
(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与服务效果挂钩。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机制,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核拨应以卫生、财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为依据。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评范围为服务项目完成情况、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作用发挥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考评优良的,县(市、区)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公共卫生经费补助;考评合格的,县(市、区)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核拨公共卫生经费补助;考评不合格的,县(市、区)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核减公共卫生经费补助。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实施项目管理的专项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县(市、区)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项目中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工程质量。县(区)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稽查、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竣工后,应进行决算审计。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要求其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发挥社区居民民主监督作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办法和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支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设区市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抓好落实,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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