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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服[2007]91号、苏财综[2007]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13 生效日期:2007-03-13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人大《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现对高速公路收费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司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按南网或北网最大距离站点间的收费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另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如找回车辆通行卡,退还已收费用,按实际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人为损坏通行卡者,除收取通行费外,另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对军车遗失通行卡和军车人为损坏通行卡者,收取通行卡赔偿费50元。

  根据省内高速公路路网建设情况,核定南网全程为317公里,北网全程为592公里,今后随着路网格局的变化,适时调整南网或北网全程里程。

  二、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南网或北网全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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