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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昆政发[2007]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04 生效日期:2007-05-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四日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科学履行预算职能,促进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市本级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由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
  统称“市属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市属各部门预算由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组成,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预算决策机制,规范市本级预算收入行为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本级预算管理采用市属各部门分类、预算支出功能分类和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三种形式。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市
  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变更事项;
  (五)对市属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改变或者撤销市属各部门关于市本级预算、市本级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本级和开发(度假)区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市属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属各部门预算;
  (四)具体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并对市属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市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六)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市本级预算的变更事项;
  (八)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具体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属各部门决算;
  (十)组织对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十一)负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八条 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措施,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市
  本级预算收入建议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市本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的资料;
  (四)对分管范围内市本级预算收入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市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市本级预算收入计划的调整方案。
  第九条 市属各部门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
  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部门机关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对所属单位的
  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调整方案;
  (七)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八)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决算;
  (九)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条 市属各部门所属单位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组织本单位预算的执行;
  (三)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调整方案;
  (四)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五)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六)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本级收支范围,对财政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收入由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以及其
  他应当按规定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及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法律法规应当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预算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财政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和其他政府性收入。
  第十三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由维持性支出和发展性支出组成。
  维持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等。
  发展性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等。
  第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建立专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确需建立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国家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市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本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十六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编制:
  (一)每年第二季度末或第三季度初,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市财政部门向市属各部门、市属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逐级部署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编制工作;
  (二)市属各部门所属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审核并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市本级预算总收支计划和专项资金分类支出限额的建议,并于9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建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的重点支出项目和分类分口支出限额,9月底前,由市财政部门向市属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市属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和市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10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六)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调整,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市财政部门汇总市属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11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八)市人民政府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市本级预算草案;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属各部门预算,市属各部门自市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十)因市人代会未召开,市本级预算未经人代会审批前的资金拨付,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和社会形势;
  (二)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监督措施;
  (四)预算收支分类结构分析;
  (五)预算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按照规定由市本级预算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事业的发展性支出;
  (四)其他发展性支出。
  第十九条 市属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政策措施;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本级预算编制纲要和市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四)本市、本部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五)本部门的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二十条 市属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监督措施;
  (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和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专项公用经费和发展性支出具体项目预算及其预期绩效情况;
  (六)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属各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应当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补助)收入、本部门往年累计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属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二)按照规定应当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在下一年度需要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支出;
  (四)其他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属各部门应当将财政补助的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本部门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属各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员经费支出,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人员范围、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测算、确定,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及其他福利性待遇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测算和确定支出的依据;
  (二)公用经费支出,依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测算,并分类分档确定;
  (三)专项公用经费和发展性支出,根据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按照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预算项目,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编制发展性支出预算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市本级预算同类支出中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财政预算外收入的资金以及不同部门管理的同一用途资金整合,集中解决事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发展性支出实行分类分口支出限额管理。市属各部门应当在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内,根据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支出项目,不得突破限额。
  第二十七条 编制发展性支出预算时,可以按照不超过前三年度实际配套资金平均数额的标准,在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内,安排与上级专项资金配套的预留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不可预见费,用于不可预见事项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 编制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时,转移支付资金拟安排到具体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预算申请,按规定审查、确定后,编制项目预算,纳入市本级预算草案;不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按照与转移支付目的直接相关的因素进行测算,提出分配到下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计划,按规定审查、确定后,纳入市本级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 市属各部门使用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预算审查
  第三十一条 市属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以及所属单位职责的相符和协调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程度;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发展性支出按规定用途安排情况,重点项目保障情况,以及发展性支出预算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是否按照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支出项目预算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文本和要求编制;
  (七)所属单位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程度。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本级预算收支范围,以及本部门职责的相符和协调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程度;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发展性支出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情况,用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的预算安排情况,发展性支出预算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六)预算草案文本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是否按照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以及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审查市属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分工,审查、确定市本级预算草案:
  (一)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审查并初步确定市本级预算的收支总规模、支出结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和应当保证的重点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指导和协调分管部门编制市属各部门预算草案,并负责审查分管部门的发展性支出预算建议;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审查确定分类分口的发展性支出限额和市本级预算草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市本级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属各部门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可以暂按当年预算草案的预算支出数额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市本级国库或市本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应当实行罚缴分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得与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挂钩。
  第三十八条 市属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或拨付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按规定支付资金,不得违反规定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在项目实施后,按上述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
  第三十九条 发展性支出应当根据项目的预算和执行进度拨付使用,其用款数额占该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在每年的10月底应当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除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外,发展性支出项目的用款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市财政部门可以提出核减该项目预算的建议。
  第四十条 市属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预算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预算支出拨款。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和数额,从市本级国库或市本级财政专户拨付预算资金。
  对非税收入安排的预算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应收入的完成情况拨付资金或者按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支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二条 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重点发展性支出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按期向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向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本级国库库款和市本级财政专户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市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都无权动用市本级国库库款、市本级财政专户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缴入市本级国库的库款和市本级财政专户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除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外,其退库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按照批准的款项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人员,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五条 市属各部门需要使用市本级预算预备费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使用市本级预算补助下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本级预算的安排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向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第四十七条 上级专项资金下达后,应当及时纳入市本级预算收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但数额较大或者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上级专项资金,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时要求本市安排配套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预算中配套资金的预留情况,研究确定配套资金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预算年度终了时,本市安排的配套资金未按规定用于配套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平衡预算。但本市安排的配套资金属于有特定用途的,应当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市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因其他原因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上级和本市规定有特定用途或者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预算以及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在预算年度终了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继续执行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与下一年度的市本级预算一并执行。
  第七章 预算变更
  第四十九条 市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变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计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预算总收入减收的;
  (三)预计预算总支出增加的;
  (四)上一年度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第五十条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备案。
  第五十一条 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机构调整增加人员、普遍性调资和奖励等原因需要增加的人员经费开支,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调整该部门预算。
  第八章 决 算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安排布置编制市属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要求格式和报送期限。
  第五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分别按规定组织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字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报送市本级预算收入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市属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各部门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属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对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市与省、市与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之间按规定应当清算的事项,在决算时一并结算。
  第五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属各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对本年度的预算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九章 预算评价
  第五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市属各部门对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十九条 预算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
  (三)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以及预算绩效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市本级预算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财政部门起草市本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属各部门部署;
  (二)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属各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本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对本部门进行预算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自我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在对市属各部门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市本级预算进行总体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总体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审计部门对市财政部门和市属各部门的预算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总体评价报告和市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总结市本级预算的年度管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对市属各部门的预算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下一年度该部门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属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市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市本级国库和市本级财政专户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市属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属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十四条 市属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应当执行市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和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三个开发(度假)区的预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本级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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