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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财建[200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6 | 生效日期:2007-04-06 |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下发的《2007-2010年山西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晋财建[2006]611号,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有关精神,为了做好2007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原则、投资方向和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凡不属于投资范围、不符合基本条件、违反规定程序申报、申报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等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方式再次明确如下:
拨款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是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可以选择拨款补助方式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中的电力、焦化、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项目;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等。
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城市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项目及严重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设施搬迁项目。
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予支持的项目各市应严格把关,不予申报,这些项目主要是:
1、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新改扩建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无配套资金的项目(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和以前年度省级环保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多个单位承担的汇总打捆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其贷款用途与污染治理无关的项目等;
2、煤炭行业的污染治理项目;
3、纯科研项目和不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项目;单独处理废物为目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4、未按《申报指南》验收的城市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项目等。
四、项目申报数量
2007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支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各市限报7个
1、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主要包括电力、焦化、冶金、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污染防治项目,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严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搬迁项目,重点是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各市限报4个;
2、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各市限报1个;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各市限报1个;
4、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各市限报1个。
五、鼓励并优先支持申请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项目,不受申报数量限制,符合要求的均可以申报。
六、各市要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一式五份(一份省财政、四份省环保局)分纸质和电子版,于2007年5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对超过规定数量的项目和逾期申报的项目不再受理。
《2007-2010年山西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详见山西省环保局www.sxhb.gov.cn ,山西省财政厅http://10.120.1.29/jjc.sx.mof)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张默兰 0351-4088064
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 刘仲琼 0351-6371024
山西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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