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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2007]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05 生效日期:2007-03-05
 

市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7]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接文后20日内请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财政厅:
  你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请核定〈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标准的函》(苏财综[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根据《财政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规定,向领取《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单位,收取工本费。其收费标准核定为每份(一式五联)0.32元。该工本费作为非税收费,其票据使用、收入管理等,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本函自2007年上半年省级部门全面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起生效,有关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由你厅根据收支情况,提出制定正式收费标准的申请。接文后请收费单位尽快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及时公示上述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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