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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乡镇(街道)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财政体制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虞政发[2007]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6 | 生效日期:2007-07-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
为进一步鼓励乡镇(街道)、“两区”创新创业、发展经济、做大蛋糕、壮大实力,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经研究,决定完善乡镇、街道、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乡镇(街道)转移支付力度
1、提高机构运转保障水平,对所有乡镇(街道)的行政人员以及三类乡镇事业人员经费实行全额保障。
2、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各乡镇(街道)2006年底农业人口,按人均10元标准实行转移支付,增强乡镇(街道)履行公共服务的能力。
3、实行山区乡镇困难补助,对岭南、陈溪、下管、丁宅、长塘等乡镇按每个30万元标准实行转移支付,补充机构运转经费。
二、将增值税地方留市部分纳入乡镇(街道)、“两区”财政体制分成收入范围之内,按现行体制结算办法参与分成。
三、对列入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块状经济、边界工业区块以及标准厂房内的企业税收,根据《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7]19号)、《关于鼓励入驻标准厂房兴办企业的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06]84号)文件规定实行体制外另行结算。上述企业不再参与市与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收入分成。
四、对乡镇(街道)房地产企业税收地方留市部分实行总额分成、单项结算、区别对待。其中: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在同一乡镇(街道)的房地产企业税收,乡镇(街道)分成比例为30%;对注册地在乡镇(街道)、经营地在城区(以土地出让金归属为认定依据)的房地产企业税收,乡镇(街道)分成比例为10%;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在不同乡镇(街道)的房地产企业税收,乡镇(街道)之间分成比例各为15%.同时,此项收入不纳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财政收入的考核范围。
五、为加快乡镇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乡镇创新创业积极性,对2006年度全市纳税排序在前十位的工业集团企业,考虑到其税收波动对体制影响较大因素,实行单独结算,其分成三年内综合平衡,不影响其他中小企业结算。
六、支持中心镇建设,调整崧厦、小越、丰惠、章镇等中心镇城建税地方留市部分分成比例,每年以2006年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七、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与现行体制终止日期一致。
八、本意见由上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
200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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