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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议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食药监流通[2007]1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05 生效日期:2007-03-05
 

市药招委:
  去年以来,“齐二药”、安徽华源、广州佰易等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药害事件的频现,暴露出部分药品企业对药品质量的管控还存在着薄弱环节。鉴于我国药品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保障水平参差不齐,药品安全隐患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从历年来本市对上市药品抽验的结果来看,一些规模小、硬件条件差、质量管理不规范的药品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尤其是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和价格偏低的药品,抽验合格率相对较低,存在质量隐患,一旦其以价格优势中标进入上海,将有可能成为本市用药安全的潜在威胁。为此,对药品招标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对中标药品,在考虑价格因素的同时,应将质量因素放在首要位置,确保中标药品质量可靠;
  二是对血液制品、疫苗、多组分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药品的招标,严格把关,尽量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信誉好、质量保障体系完备的企业和高标准原料生产的产品。
  以上建议,供贵委参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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