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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粮监[2007]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05 生效日期:2007-04-05
 

各区、县粮食局(署):
  现将《2007年上海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上海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2007年上海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本市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2007年本市粮食经营企业统计台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和《上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范围
  各区(县)辖区内的粮油经营企业(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和转化用粮企业。
  原则上各区(县)检查对象不得少于全部统计对象的15%且不得少于5户。
  检查对象的选取可侧重对本区域影响较大的,常规工作存在问题较多的,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以及其他认为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粮食经营者粮食有无以下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如实记录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年限保留粮食经营台帐;
  (二)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三)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四)违反国家和本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粮食局核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
  (三)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其如实提供情况。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五)监督检查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通知被检查对象,并告知其权利;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报告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计划的时间节点实施监督检查。计划上半年实施的单位于7月5日前向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报送监督检查报告;计划下半年实施的单位,于12月5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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