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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潭政办发[2007]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02 生效日期:2007-04-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财源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日

  湘潭市财源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党代会提出的赶超战略,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抓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经济和财政持续健康快速增长,根据我市财源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源建设工作基本原则
  1.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全市产值上亿元的规模企业、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大户、确定优先发展的50户中小企业,以及全市确定重点发展的标志性企业、支柱产业和工业园区,切实加大扶持和奖励力度。
  2.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发展看效益,效益提高看利税,利税增长看入库”为导向来确定财源建设资金的投向。坚持向项目要效益,在效益优先的原则下,通过财税政策、资金扶持来调控资源分配,实现项目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3. 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切实转变财源建设资金分散使用的分配格局,努力集中各个渠道、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的财源建设扶持和奖励资金,实现对财源建设资金投入方式、投入渠道的统一调配。
  4. 坚持项目带动的原则。坚持以项目建设为后备财源,走项目带动的发展道路。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优势产业的项目建设,优先支持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的项目建设,优先引进投资强度大、利税含量高的项目建设。
  5. 坚持绩效评价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落实和投产经营进度、上缴税收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确定财源建设资金对项目、企业等的扶持和奖励额度。
  6. 坚持国民待遇的原则。将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全部纳入财源建设的扶持和奖励范围,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共同发展。对县域经济的骨干企业和重点工业园区给予一定的补助,加大扶持力度。

  二、财源建设资金来源
  1. 切块资金。在不影响切块资金现有管理权限、投入程序和使用范围的基础上,每年从工业切块资金、农业切块资金和科技切块资金中集中20%~50%,专项用于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投入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奖励。
  2. 年度预算安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市本级每年集中安排可用财力的1%~2%作为财源建设专项资金。
  3. 城区分成收入。适当集中城市两区超收上缴的工商税收分成收入,作为对城市两区的专项财源建设补助资金。
  4. 争取上级支持。切实做好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争取中央和省对我市的投入。

  三、加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
  1. 制定财源项目规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研究财源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并分年度具体实施项目,以便于集中资金进行重点财源项目建设。
  2. 科学评估财源建设项目。建立财源项目评估机构,形成专家评审制度,对申请财政资助的项目进行科学评估,为各级决策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 强化对资金和项目的督查。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财源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上报处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定期报送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考察评估和督促检查。

  四、有关财源建设资金奖励办法见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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