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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井压田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政发电[2007]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1 | 生效日期:2007-04-0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驻武各部队: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关井压田任务,推进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进程,现将关井压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井压田范围
城市自备水源井,农村属正常使用的灌溉井、沿沙区机井、石羊河干流和主要支流距河中心500m内的机井、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外的机井、移民搬迁区机井、被征用土地内的机井、压面积内的机井。多年未使用的闲置井、干枯井、50米内有更新井的封存井与自然报废井不得纳入关井范围。所压田必须是耕种两年以上的水浇地,超过配水定额以外的土地必须压缩。
二、关井压田标准
所关闭机井供电、抽水设施要全部拆除,井口封填,竖立有关井标志、标明编号和关井时间的“关闭”牌或桩;所压田必须四址清楚,面积真实。
三、统计信息
逐井逐田建立档案卡,责任人、负责人要签字。县区每5天向市农委、市水务局上报具有县区水务(利)局负责人、县区主管领导签字的明细报表。主要内容包括井名称、普查编号、成井时间、控制面积、压田面积、经纬度、供电抽水设施拆除情况、井口类型及封闭情况、关闭时间等。每10天对关井压田情况在电视、网络上进行公示,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查要求
市县区政府分别成立关井压田督查组。县区级督查组对已建立档案卡的关闭机井、压田面积要逐一现场核查,市级督查组抽查10%-30%的关闭机井、压田面积,逐一现场核查,填写或审查明细表,督查组成员签字认可后存档。
五、验收
县区在完成关井压田任务经过自查验收后,申请市上验收,以乡(镇)为单位,听取汇报,逐井逐田现场核查、审查档案、填写验收卡、提出验收意见。督查或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要随时逐级上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提标准。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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