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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商务局关于酒泉市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酒政办发[2007]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市商务局制定的《酒泉市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家畜屠宰监管,规范屠宰行为,杜绝私屠滥宰,保障肉类商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目前我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现状
1998年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积极实施“放心肉”工程,大力整治私屠滥宰行为,规范肉品消费市场,先后在5个农业县(市、区)及相关乡镇设置了21个家畜定点屠宰厂(场)。分布状况为:肃州区4个(生猪2个、牛羊2个),其中城区3个、乡镇1个;玉门市5个(生猪2个、牛羊3个),其中城区2个、乡镇3个;瓜州县2个(均为生猪),其中县城1个、柳园镇1个;敦煌市7个(牛羊3个、生猪4个),其中城区3个、乡镇3个、油田基地1个;金塔县3个(生猪1个、牛羊2个),其中县城2个、乡镇1个。这些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目前大部分运营正常,基本满足了辖区肉品市场消费需求,也有相当部分肉及肉制品销往市外、省外。家畜定点屠宰厂(场)既拉动了全市畜禽产业的发展,也进一步拓展了“放心肉”市场。但是,由于我市定点屠宰管理起步较晚,加之,前几年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缺乏统一规划,县域之间、城乡之间布点不尽合理;个别县市布点过于集中,有些县市和离城区较远的中心乡镇目前还没有定点屠宰厂(场);一些定点屠宰企业投资规模小,设施过于简陋,不适应规模化屠宰的要求,这些都制约着定点屠宰的发展水平,又给食品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和要求,需要对目前我市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必要的整顿和规范,进行统一规划设置,确保肉品消费市场的规范和安全。
二、“十一五”期间全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与城镇规模、人口数量、交通运输条件、家畜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要符合国家有关家畜屠宰加工的相关标准,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规定的设置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设置数量要从严控制,建设质量要严格标准。
具体设置数量为:肃州区城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2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1-2个;其它县市城区范围内生猪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各设置1个。县(市、区)城区范围以外乡镇和工矿区的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市、区)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食需求量等各项因素,由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程序审批确定。招商引资新上定点屠宰项目也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采取向定点屠宰企业参股或收购改造定点屠宰企业等办法,促进定点屠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形成屠宰、分割、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生产经营格局。
各县(市、区)要按照以上设置规划原则、条件和数量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并对现有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规范、整改、整合,限期达到设置规划要求。
三、切实加强对家畜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十一五”末,市政府所在地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要达到机械化、工厂化、规模化屠宰水平;县城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要达到工厂化、半机械化屠宰水平;乡镇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要达到选址合适、条件符合、布局合理、健康发展的目标。围绕上述目标要求,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一手抓规范,一手抓发展,切实提高家畜屠宰管理水平。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
1、对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本《规划》的要求,对现有的21个家畜定点屠宰企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准入条件、卫生和硬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坚决取缔;对规模过小、布点太集中、超出设置数量规划的,要采取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严格将家畜定点屠宰厂数量控制在规划范围之内。
2、严格定点屠宰厂(场)申报审批程序。家畜屠宰实行定点屠宰许可证管理。未取得家畜定点屠宰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家畜屠宰经营活动。对未经行政许可,违规违法私屠滥宰,私自进行肉品交易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在本《规划》和县(市、区)具体发展规划范围内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经营者应向县(市、区)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由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家畜定点屠宰许可证。
3、切实加强肉类商品市场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和商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本《规划》,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家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商务、农牧、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检联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家畜定点屠宰和肉品检验检疫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强化监管。非经定点屠宰的猪、牛、羊等肉品,农牧部门不予检疫,商务、工商部门不得允许上市销售。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市场稽查力度,严禁疫病肉、注水肉、白条肉等不合格肉类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商务部门在依法管理肉类商品市场的同时,对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定点屠宰法规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指导,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依靠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定点屠宰市场监管,以促进肉类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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