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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函[2007]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28 | 生效日期:2007-03-28 |
岳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收费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规定,岳阳市人防办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55号文件规定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改按2千平方米来征收,属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应予纠正。
二、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92号文件下达前,虽然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居民住宅楼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有新的规定,但在省里没有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之前,只能以当时有效文件即湘价费〔2001〕55号文件作为收费依据。
特此复函。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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