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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7]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3-19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字[1999]245号)的规定,决定对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收费单位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检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在省物价局领取了《收费许可证》的省直和中央在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的收费文件,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2、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范围的是否及时按规定执行;

  3、收费单位更改名称、法人、地址等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后,是否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5、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或多收费少开票的情况。

  三、年检方法:年检采取收费单位自检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检审相结合的办法。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检审登记表》(附件二),然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表格及资料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接受检审。

  四、收费单位年检须提供的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2006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检审登记表》;

  3、《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和2006年度领购及2005年度未用完的票据(随机抽检);

  4、2006年度涉及收费的有关报表和财务账薄。

  五、年检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3月31日止为收费单位自查填表期,4月2日至6月15日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检审期。各收费单位具体送检时间安排见附件(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有收费项目的,请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告并督促所属单位按时送检。

  六、各收费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年检工作,认真搞好自查,并按时参加年检。凡弄虚作假或不按时送检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依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六厅局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4]17号、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13号文件规定执行。垂直管理部门市、县级物价部门已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请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缴纳票据复印件与省物价局联系。

  八、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办公地点设省政府机关二院六办公楼十楼。联系电话:2212552。

附件:
1、收费单位送检时间安排表(略)
2、2006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审登记表(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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