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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7]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3-19
 

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车辆通行费延长征收期限的请示》(黑收路发[2006]22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黑价联字[2004]113号文件规定,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已到期,鉴于现行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尚不能完成偿还建路贷款本息,经研究,同意将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收费还贷情况另行申报。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2002]87号文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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