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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嫩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7]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19 | 生效日期:2007-04-01 |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局《关于适度调整齐齐哈尔市嫩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齐价联呈[2006]2号)收悉。鉴于齐齐哈尔嫩江公路大桥按现行标准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尚不能按期偿还日本协力基金贷款本息,经研究,同意对齐齐哈尔嫩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标准等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齐齐哈尔嫩江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略)
二、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三、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字[1995]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批复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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