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合新农组[200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2007-03-20
 

各县区新农办,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支持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市领导关于整合支农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市财政将原分散安排在市直各部门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设立了合肥市支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明确资金的使用流程,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含《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经请示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合肥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开始,将原分散在市直主管部门预算中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单列,资金使用性质原则上保持不变,原属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仍由各部门执行,没有专门归属部门的项目资金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具体安排使用。

  第二章 扶持原则和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原则,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非均衡发展的原则,集中财力充分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新机制;

  (四)责权统一的原则,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资金使用实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农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品牌流通工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致富带头人、农业设施栽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村村通水泥路、防洪保安、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安全饮用水、乡村旅游、农业生态建设等。

  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乡镇中小学建设及职业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及乡镇卫生院建设、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该计划须在全市部门预算下达后一月内完成。

  第六条 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的本部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与市财政会商,报市新农办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市长审核、市长批准,批准后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备案。市财政根据确定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直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奖补扶持政策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各县区相关部门根据市里制定的具体奖补政策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本县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县区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在项目实施后每季度向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条 市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对当年10月底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无法实施或执行后留有结余的项目资金,由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未完工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占项目投资额50%以上或项目奖补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必须实行财务审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考核验收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新农办和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一年。

  附件:
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支持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市领导关于整合支农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市财政在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时,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原分散安排在市直各主管部门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设立合肥市支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明确资金的使用流程,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专项资金来源渠道

  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2007年设立专项资金26289.12万元(其中:财力20565万元),其中: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3500万元、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000万元、市农委1500万元、市林业局200万元、市畜牧水产局85万元、市水务局3275万元、市国土局2884.12万元、市旅游局400万元、市交通局3000万元、肥西县区划调整专项补助7800万元、市教育局1090万元、市卫生局400万元、市科技局90万元、市文化局65万元。

  二、专项资金的性质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单列,是指不列入单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中单独体现。专项资金性质原则上保持不变,原属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仍由各部门执行,没有专门归属部门的项目资金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具体安排使用。没有专门归属部门的项目资金是指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3500万元和肥西县区划调整专项补助7800万元。

  三、专项资金扶持原则

  一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原则,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二是非均衡发展的原则,集中财力充分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三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新机制;四是责权统一的原则,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资金使用实效。

  四、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三大类。(1)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品牌流通工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致富带头人、农业设施栽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村村通水泥路、防洪保安、农田水利设施、农民安全饮用水、乡村旅游、农业生态建设等。(3)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乡镇中小学建设及职业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及乡镇卫生院建设、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等。

  五、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市新农办职责

  市新农办通过三个环节,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达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目的。一是审核权。负责对市直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初审。审核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正确,扶持政策是否科学,是否体现了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市新农办通过对专项资金的指标分解、奖补扶持政策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资金分配源头环节进行审核把关。二是知情权。各县区相关部门按期向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市新农办及时掌握全市新农村建设进展情况。三是监督检查权。市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进行督查。专项资金占项目投资额50%及其以上或项目奖补金额达到30万元及其以上的实行财务审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考核验收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二)市直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奖补扶持政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工作。

  1、“部门项目资金计划”是指市直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指标总额。报批程序和时间要求为:市直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与市财政会商,报市新农办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市长审核、市长批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长审批工作应在全市部门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

  2、“奖补扶持政策”是指按照“以奖代补”扶持方式,由市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奖补政策,年初以文件形式印发或在媒体上公示。奖补扶持政策包括奖补对象、奖补条件、奖补标准和奖补程序,是本《管理办法》的子办法。“以奖代补”是指符合奖补政策扶持要求的,财政给予奖补,可以扩大财政资金的扶持覆盖面,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

  3、“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指有的市直主管部门资金不适宜用奖补扶持政策执行,而制定的具体使用办法,是本《管理办法》的子办法。

  (三)市财政的职责

  专项资金的整合、资金拨付和监管。

  (四)各县区相关部门的职责

  1、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各县区相关部门根据市里制定的具体奖补政策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本县区的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2、工作进度报告。各县区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在项目实施后按期向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

  六、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一)指标分解。市直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经与市财政会商,报市新农办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市长审核、市长批准,批准后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备案。市财政根据确定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直主管部门。

  (二)制定扶持政策。市直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奖补扶持政策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项目申报。各县区相关部门根据市里制定的具体奖补政策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本县区的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项目实施。各县区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在项目实施后按期向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

  (五)项目监督。市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进行督查。

  (六)指标调整。对当年10月底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无法实施或执行后留有结余的项目资金,由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未完工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结转下年使用。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