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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采[2007]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管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重申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我市集中采购机构尚未具备协议供货反向竞拍的条件,但我局对采购人发现协议供货货物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货物价格的情况如何采购,在有关实行协议供货具体项目的通知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采购人将协议供货货物与市场货物在同等品牌、型号、配置和售后服务等全面对比后确定协议供货货物价格确实较市场货物价格高的,可以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比较调查表》送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经核实后采购人可以向非协议供应商采购,并报我局政府采购处备案。此项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非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时,应当认真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合理控制和降低采购价格,切实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广州市财政局
20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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