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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学会章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06 | 生效日期:2007-03-06 |
各位理事,各地、州、市会计学会,自治区会计学会各专业分会:
2007年2月1日,自治区会计学会召开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自治区会计学会章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学会章程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七年三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学会(英文名称为AccountingSocietyofXinJiangUigurAutonomousRegion简称ASXUAR)。
第二条 本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从事会计科研、教学、实务工作的团体和单位以及自治区国家机关中担负行业指导任务的财务会计管理部门自愿结成的,研究会计科学和组织推动会计科学研究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民主办会刊为会员服务的方针,团结全区各民族会计工作者,开展会计学术研究活动,普及会计知识,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总任务是:组织和推动全区范围的会计学术研究活动,促进会计科学的进步与发展,普及会计知识,提高全区会计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及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协调全区会计科研力量,实施本会科研计划;
(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制度,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我区会计工作经验,探索适合我区会计管理工作的思路,调查研究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对策,推动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强化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指导;
(四)总结我区会计教育实践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五)开展国内、国际会计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介绍和研究先进的会计理论、方法和工作经验;
(六)发挥学会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会计人才,提高会计队伍的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
(七)编辑、翻译出版会计刊物、书籍、资料,组织学术交流;
(八)反映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
(一)各地、州、市会计学会和自治区专业会计学会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经批准成立的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开设有会计专业的高等院校、设会计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的财务会计机构、自治区国家机关中担负行业指导任务的财务会计管理部门等,可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四)本会推荐的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可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自治区选拔培训的高级会计人才,可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研究成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的会费暂免;
(五)向本会报告学术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章程,并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理事的更换、增补;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在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聘用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自治区会计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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