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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06年自治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非税[200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08 生效日期:2007-03-08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社会团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7]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 保证政府性基金应收尽收,更好地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2005年、2006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规定,现公布《2006年自治区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政府性基金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政府性基金应收尽收。

  二、《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仍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各项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项目继续保留,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政策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06]30号)规定执行;库区维护基金和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新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及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之前,两项基金的相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经国务院批准,农网还贷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政策继续执行。其中,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将随着相关领域体制改革进程适时取消。

  七、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本通知发布后调整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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