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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徐委办[2007]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4 | 生效日期:2007-04-04 |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办绩[2007]2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和工作落实,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境外、驻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派出机构组织开展。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于2007年3月-2007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后)等有关要求进行。
三、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范围广、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依规有序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也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着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在资产清查期间,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房屋、土地等资产权属或对外抵押、投资。房管、土地等部门暂停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附件:
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办绩[2007]2号)精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3月-2007年12月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的方向和要求,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是: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五)促进规范管理。在审计核查、全面准确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分别情况、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体制。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根据我市情况,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列入此次资产清查范围。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各单位进行自查,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
(二)自查结果上报财政部门后,市级单位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市财政局对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并组织专家组对审计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定下发)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3月-2007年4月15日)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修改、完善资产清查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召开全市资产清查动员大会。
5.市财政局对市级单位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市财政局组织招标,确定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或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
7.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4月16日-2007年10月)
1.自查上报。4月16日开始,市级各部门(单位)进行自查,并于5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的综合数据报表上报市财政局。
2.全面审计。自查结果上报后,市财政局委托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对市级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形成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并根据需要对部分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审计、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审计或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认定,于10月31日前审核汇总结束。
3.各县(市)、区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市财政局;10月31日前将中介机构核实认定的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分析汇总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全市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三)总结阶段(2007年11月-2007年12月)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市财政局要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五、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或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也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好本地、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次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徐州市政府
2007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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