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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图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图政发[200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12 | 生效日期:2007-03-12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图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图们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图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创业办(民营经济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要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但一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市属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市创业办(民营经济办)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市创业办(民营经济办)负责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三条 市创业办(民营经济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企业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市创业办(民营经济办)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应用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专款专用;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创业办(民营经济办)负责对项目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创业办(民营经济办)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八条 市创业办(民营经济办)每年对市属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创业办(民营经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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