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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函[2007]1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02 生效日期:2007-05-01
 

省旅游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1、笔试每人每科30元(其中包括省旅游局收取的每人每科12元和市、州旅游局收取的每人每科18元)。

  2、面试每人60元(省旅游局收取)。

  3、口译每人25元(省旅游局收取)。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标准

  1、中级考核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6元(其中包括国家旅游局收取的每人每科16元和省旅游局收取的每人每科50元)。

  2、高级考核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包括国家旅游局收取的每人每科30元和省旅游局收取的每人每科50元)。

  3、特级考核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250元(其中包括国家旅游局收取的每人200元和省旅游局收取的每人5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各市、州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政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旅游部门的以上收费,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和市(州)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36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考核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其履行职能的需要,列入部门综合预算按计划拨付。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导游等级考试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5﹞170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7﹞3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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