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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高等院校自主招生等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函[2007]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29 生效日期:2007-03-29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转报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自主招生等收费问题请示的函》(川教函〔2007〕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部属院校,可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院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94号)规定,在组织报名考试时,向参加自主招生、保送生测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每生80元。

  二、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专升本考试的学校,可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院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94号)规定,在组织报名考试时,向参加专升本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每生80元。

  三、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入学专业测试的高校,可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56号)规定,在组织报名考试时,向参加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入学专业测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费每生50元,考试费每科15元。

  四、招生报名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其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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