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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函[2007]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02 生效日期:2007-04-02
 

内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请示》(内价〔200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执行。

  二、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应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规定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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