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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7]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2 | 生效日期:2007-04-02 |
内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请示》(内价〔200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执行。
二、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应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规定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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