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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对市电力建设定额站关于收取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7]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05 生效日期:2007-04-05
 

市电力建设定额站:
  你站《关于办理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标准的请示》(渝电定额[2007]1号)文收悉,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你站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市政府《关于重庆市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渝府发[2007]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电力建设定额站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收。

  二、收费对象: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定额测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电力工程定额管理费的复函》渝价[1998]181号文已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收费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2]120号)的规定废止。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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