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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发[2007]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2007-03-1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 [2007]9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全区现行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一)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予以落实。行政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确有必要保留的自治区规定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
  (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符合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本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的原则,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三)整顿征收工作,强化监督机制。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各执行征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乱收费问题,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统一部署全区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并对各地加强政策指导。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四、清理整顿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2007年3月)。各级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分清合法收费与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1.自治区各部门提出本系统(部门)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的清理意见,于2007年3月底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审核。
  2.市、县各单位提出本单位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的清理意见,于 2007年3月底前送同级财政局、物价局审核。
  (二)审核处理阶段(2007年4月至5月)。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地级市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界限,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包括取消、保留或归并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于2007年4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清理意见,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6月)。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于2007年6月10日前集中力量和时间,深入企业和基层,组织开展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专项检查,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以下查一级。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将根据各地、各部门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部分地区和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6月)。各地级市财政、物价部门和自治区各部门要于 2007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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