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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政办发[2007]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26 | 生效日期:2007-03-26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2007年对我区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继续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切实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在总结和分析我区前三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经验及不足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遵循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区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必须签订到种粮农产,由村委会负责落实。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产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签订合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要以农产实际种粮面积为依据,不能多于农产种粮面积的产量。
3.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强迫农民卖粮。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企业必须按不低于国家公布或自治区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执行。是否划定农户售粮起点数量,由直补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产,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直补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实施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直补订单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要求做好签订订单合同的收集和核实,按签订有效的储备粮订单合同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进度核拨(发)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委托代发直补资金的发放和资金安全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直补订单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印制,指导和检查下级粮食部门订单合同的签订和按订单收购粮食,以及提出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分配安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直补订单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具体签订和按订单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
农发行广西区分行负责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任务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等;直补订单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总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
三、直补的主要内容
(一)直补范围和方式及对象。
1.直补的范围和方式。2007年在我区 40个粮食主产县(市、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名单详见附件)。
2.直补的对象。在直补订单县(市、区)内,凡承包有责任田的愿意签订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种粮农民。
(二)直补资金总额和直补标准。
1.直补资金总额。2007年下达我区直补资金总额6000万元(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
2.直补标准。普通稻、专用稻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公斤补贴0.08元;优质稻在国家规定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基础上,加收购品质差价后每公斤补贴0.14元。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收购总量。2007年下达我区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总量为60万吨(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
2.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籼稻、普通晚籼稻)、专用稻(指珍桂品种,下同)、优质稻(具体品种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另行下达,下同)。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必须是农户2007年自己种植生产的稻谷。收购的稻谷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3.收购价格。普通早籼稻和普通晚籼稻收购价格按不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确定;专用稻收购价格按不低于国家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加0.08元/公斤确定;优质稻收购价格不低于1.70元/公斤,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根据市场、粮食质量确定具体品种的收购价格。
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严格执行,并接受群众监督。
4.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早、晚稻的收购时间。
(四)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签订。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必须签订到种粮农户:
1.由直补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村委会负责落实到种粮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七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一式三份送交种粮农户按公示无异议数签订。村委会负责收回合同(一式三份),审核无误后交给当地粮所(公司)。之后,再由政府指定的粮食购销企业集中盖公章确认,并分送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财政部门、农户各存一份。分送给农产的合同交由村委会发回给农户,作为农户销售粮食和领取直补款的凭证。
各直补订单县(市、区)不许签订超计划数量的订单合同。2007年订单合同签订的截止日期为6月20日,过期一律不得补签。订单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6月30日前负责收集和核实已签订的有效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一份),作为核拨(发)直补资金的依据。
(五)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户卖粮。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签订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合同的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或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持平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积极组织收购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农户出售的粮食和兑现直接补贴款。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可到村设点收购或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认真验明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并依据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收购粮食,没有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或超过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补贴款。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直补资金的下拔和兑现。
1.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直补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拨付。
2.直补资金的兑现。财政部门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承担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农户销售储备粮订单粮食时直接发放给农产;粮食购销企业所需的直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即由直补订单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前,根据本县(市、区)或本乡(镇)的储备粮订单任务按一定比例 (由各县、市、区自定)预拨部分直补资金至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企业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开始后,凭已兑付直补资金的订单合同和开具的粮食收购码单到县(市、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报账,财政部门按签订有效的储备粮订单合同(财政部门留存一份)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进度核拨(发)直补资金。
粮食购销企业在支付购粮款和补贴款时,要做到分开窗口,分开支付,分开核算 (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确保补贴款实实在在发放到农户手中。如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无法实现时,粮食购销企业要将预拨资金及时退回财政部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结束后,由粮食购销企业和财政部门对直补资金进行清算。
对直补资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凡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直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及用途。
收购入库的储备粮订单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籼稻、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和充实库存,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的晚籼稻和优质稻作为自治区临时储备,用于军供和市场调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另行制定。
上述粮食,如各市、县(市、区)需用,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按不低于收购价予以审批。未经批准,各市、县(市、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含用于支付村委会落实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负责送签及收、发订单合同等费用)核定为0.06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各直补订单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附件:(略)
1、2007年实行直补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县名单和
2、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及直补资金安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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