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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土资办[2007]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3 | 生效日期:2007-04-03 |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近期,部分市县在上缴采矿权出让所得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时,未能准确填写项目名称和执收码,致使两项非税收入相互混淆,给征收工作带来较大困难。新版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使用后,“采矿权出让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分成收入将由市县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缴款后,直接由财政分成并上划。因此,为保证各项非税收入准确及时入库,请完整填写缴款书,尤其要正确填写非税收入的项目名称和执收码。
附件:《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33号)(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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