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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阜政办[2007]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2007-04-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有效开展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工作,切实保护国家、企业机密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区、州关于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阜康市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阜康市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工作方案》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阜康市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工作方案
  近期,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以下简称“专用器材”)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窃听国家机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了严重后果。为切实解决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74号),决定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年底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工作。按照区、州关于整治工作的要求,为确保我市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组织领导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陈立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何蜀徽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 军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振宇 市工商局副局长
  肖海鹏 中国电信阜康分公司副经理
  成 员:刘 勇 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马 勤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白小如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科科长
  李 波 中国电信阜康分公司市场拓展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马勤同志兼任,成员从市法院、检察院、工商局、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整治成果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整治的重点部位:电子综合市场、小商品市场、旧货市场、电器市场和经营技防、安防产品的公司、企业;互联网上窃听、窃照器材销售信息的网站、网页和购物店等。
  (二)整治的重点物品:无线、有线窃听专用器材;针孔式、钮扣式等窃照专用器材;电话、手机窃听设备等。
  (三)整治的重点对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单位和人员。

  四、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牵头组织工作,以及相关案件的侦破和情况反映工作。
  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介绍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短信和网站的查处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巡查专用器材市场,严把市场准入关。
  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专用器材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起诉、审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的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工作目标,增强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此次整治工作的目标:一是摸清非法生产、销售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情况,迅速查破一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件,依法收缴一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摧毁非法生产、销售窝点网络,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二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规范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电信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能相关信息,共同研究工作措施,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
  (四)讲究工作策略,做好保密工作。窃听、窃照器材问题比较敏感,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式方法,严格控制对外宣传报道,防止形成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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