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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经贸计财[2007]2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30 | 生效日期:2007-04-30 |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等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试点企业建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后,应及时在商务部门户网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逐个项目填写项目信息申请验收,并按《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填写《验收申请表》,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内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验收申请。企业应注意在商务部网站和验收申请表上填写的信息必须一致,否则不能验收合格。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联合财政局等部门按照项目验收标准,分批组织对承办企业项目的实地验收。实地验收完成后,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登录商务部网站,对企业填写的项目逐个核对是否与企业《验收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对内容一致的验收合格项目会同财政局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完成“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网上验收程序,将《验收申请表》一式3份报省经贸委商业处,一式1份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对企业在商务部网站上填写内容与《验收申请表》不一致的,应退回企业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二、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通知承办企业按照该企业全年验收合格情况填写《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见商财发〔2007〕121号文件之附件3)一式6份,其中3份应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盖章栏”加盖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另外3份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不必盖章,用于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审核盖章后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另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填写《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清算表》、《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
《2005-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企业清单》(分别见商财发〔2007〕121号文件之附件1、2、4、5、6)一式3份,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盖章栏”加盖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后连同《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资金拨付申请表》于2008年1月10日前一并报省经贸委商业处。同时各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1份。
三、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将不定期组织对该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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