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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付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2006-11-28
 

各结算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6年记账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3号),我公司将从2006年12月6日起代理兑付2002年记账式(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第4年利息(以下简称本期利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国债挂牌名称为"02国债(15)",交易代码为"010215",付息代码为"770215",期限7年,年利率为2.93%。

  二、本期国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12月5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者,为本期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利息支付日为12月6日,每百元面值的利息为2.93元。

  三、我公司在确认代理付息资金到帐后,于12月5日汇总指定交易在各法人结算单位名下投资者的应收本期利息清算数据,并于次一工作日将兑息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单位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相关法人结算单位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本次利息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我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结算单位兑付本次利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11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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