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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财购[2006]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4 | 生效日期:2006-11-24 |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郑州市市级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郑州市市级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市直各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之一。各单位在2007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该《目录》范围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类别和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市直单位各类财政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的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郑政办[2006]6号)《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四、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方便采购人,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对市直各单位不宜集中招标采购的零星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空调、公务用纸、公务印刷、会议和接待、汽车维修等继续实行协议与定点采购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市直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制度,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市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市审计部门应当把政府采购作为日常审计的一项内容,加强对市直单位的审计监督。
六、本目录及限额标准由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郑州市市级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略)
郑州市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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