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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交[2006]3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9 | 生效日期:2006-11-29 |
各市交通局(委)、财政局: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5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认真做好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开征日期为2006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各级交通、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特别是要宣传国家有关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政策,使广大车主树立依法、及时缴纳养路费的观念,消除不实传闻给正常征收秩序造成的影响。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严格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紧急通知》(浙交〔2005〕 27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养路费征收标准征收养路费,严禁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严禁擅自减免,确保征收的严肃性。
四、各级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票据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严禁跨车种、跨费种使用票据,并建立票据领用、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除追究单位责任外,还要追究领用人、使用人的责任。
五、各级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漏缴和拖欠公路养路费的,要依法追缴、收取滞纳金、处以罚款;对使用假冒以及不符合交公路发〔2006〕568号文要求的公路养路费票据的,视同逃缴公路养路费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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