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州政办发[2006]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8 | 生效日期:2006-11-28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卫生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的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的指导意见
(州卫生局、州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了认真落实《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州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交办意见》(州常发〔2006〕5号),切实加快我州卫生改革,促进我州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1997〕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计委、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字〔2006〕22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州发〔199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政策的意义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制定的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合理安排,逐年增加卫生事业的投入。积极拓宽卫生事业筹资渠道,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加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多方筹集资金,加大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力度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包括经常性财政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市要按照国家、省、州制定的各项卫生事业补助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按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性津贴、补贴、福利费标准核拨;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单位应缴费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县市每年从支援不发达地区补助经费中安排5%用于卫生事业发展,从扶贫专项经费中安排10%左右比例用于农村卫生建设,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经费不低于5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按照参合人数足额核定。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人员经费按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性津贴、补贴、福利费标准核拨;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单位应缴费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按财政预算定额核拨,其预算定额根据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工作职责、承担的工作任务等科学核定;业务经费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和趋势等科学核定。州本级和各县市安排的救灾款要有5%以上用于灾后防疫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每年安排6至10万元疾病控制专项经费,10万元艾滋病防治经费,10万元妇幼“降消”经费,足额配套结核病、麻风病防治经费,足额保障计划免疫工作经费。
乡镇卫生院承担所在乡镇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实行定额补助。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性津贴补贴、福利费标准核拨,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单位应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予以安排,业务专项经费可根据所在乡镇服务人口与服务面积综合测定,实行定额补助。除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所需经费按照州政办发〔2006〕15号文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性津贴、补贴、福利费标准的80%予以预算安排,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单位应缴纳部分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各县市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公共卫生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疫情网络直报,同时,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人才培训给予补助。
州、县市政府举办的县以上医疗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对于医疗机构的大型房屋修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抢救突发性事件等所需医疗费用以及无主病人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单位应缴纳部分,要重点予以安排。
三、落实有关税费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精神,把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精神,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免征地方政府性基金,禁止在法律和国家规定之外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四、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对于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