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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定政办发[2007]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20 生效日期:2007-04-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7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号 )精神,现将《定西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 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 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确认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属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人直接采购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 依法接受监管。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 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由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

  四、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 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首先要依法申报采 购方式,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与采购执行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施采购, 并接受全程监管。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采购人要将合同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按法 定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在实施采购过程中,要认真贯 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关利用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环保产品的规定精神。对未履行报 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合同备案的,财政或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各县 区、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五、凡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必须按 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应占到2/3以上,采购人不得以 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 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对有特殊需要的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家,市财政局现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 足需要时,可在省财政厅专家库中抽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认证和业绩考 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向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创造条件,鼓励支 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六、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县、区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具体运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 的媒体上及时公布。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和定西市财政信息网(w ww.dxcz.com)为我市指定的免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市所有的采购信息必须在上述 指定媒体上发布。

  八、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系指我市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 标准。

  九、各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本通知执行。

  十、在新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未公布以前,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政府 采购预算)时,要依据本次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和时限,及 时编制、报送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认真贯 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作 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采购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报告。要加强对 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 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

附:定西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定西市政府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定西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调(不含中央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 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
  (4)家具。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5)电梯。
  (6)锅炉。
  (7)冬季取暖用煤。
  (8)5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
  (9)车辆。包括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皮卡车、摩托车、专用汽车。
  2、服务类。
  (1)车辆维修、保险(定点)。
  (2)银行代理服务。
  (3)计算机通用软件。
  (4)印刷、出版(定点)。
  (5)会议、接待(定点)。
  3、工程类。2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包括5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 资、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设备、 计划生育设备、消防灭火设备、健身及康复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 宿舍家具,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 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5万元以上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专用软件,部门拟定 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30万 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 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类别的采购项目,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 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 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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