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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管财[2007]117号 | 发文机关:审计署 | |
发文日期:2007-04-25 | 生效日期:2007-04-25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其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分别参加行政事业类、企业类的中、初级会计人员培训。
二、培训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时间
2007年6月至10月。
(二)培训内容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并考虑到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不同需要,2007年继续教育培训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设置如下内容:
1.行政事业类
(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
2.企业类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企业内部控制与财务风险防范
(3)企业所得税与税制改革
(4)根据学员需求和办学特点确定的其它培训内容
三、培训单位 为了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经对申报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决定2007年继续由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等27个单位(见附件)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单位。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培训管理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各单位,并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07年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
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需提交2006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统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送发证机关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附件: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略)
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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