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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蔡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北府[2007]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29 | 生效日期:2007-01-01 |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育财力度,促进本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十一五”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对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定作调整如下:
一、扶持楼宇经济发展
注册在本镇楼宇内的经济项目,对年实现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中镇得财力超过核定基数部分,实行分段累进计算,给予企业财政补贴。
实现税收100万元或镇得财力15万元以内部分,补贴40%;
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或镇得财力15万元以上40万元以内部分,补贴50%;
实现税收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内或镇得财力40万元以上80万元以内部分,补贴60%;
实现税收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或镇得财力8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内部分,补贴70%;
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1800万元以内或镇得财力1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部分,补贴80%;
实现税收1800万元以上或镇得财力200万元以上部分,补贴90%。
二、扶持镇级集体经济发展
镇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全资、合资、房屋租赁引进的企业,以镇资产管理公司为结算单位,以2006年实现镇得财力为基数,对增量部分给予镇资产公司补贴75%(单例扶持企业补贴在75%中扣除)。资产公司使用此项资金时,实行专项报批。
三、扶持新希望综合基地开发
新希望综合基地楼宇经济项目,以新希望基地为单位,超过核定的镇得财力基数(每个单位不低于2万)部分补贴80%,单例扶持企业补贴在80%中扣除。
四、扶持村级经济发展
1、以“十一五”口径实现的镇得财力为结算依据,实行差别政策、分类补贴。经济薄弱村补贴90%;其他村补贴70%。
2、对因建设搬迁、税收户管不变的企业,继续享受原财政补贴。
五、支持其他企业发展
对新引进符合本镇产业导向、并作出较大贡献的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定补贴。
六、实行引进项目中介奖励
从企业工商注册日起两年内,按实现税收中镇得财力的5--20%一次性奖励给引进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资金由得益单位支付。
七、设立镇经济发展基金
镇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建立经济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经济发展和相关奖励。
八、申报受理和审批权限
1、申报受理
①村、镇资产管理公司、新希望基地引进的企业,凭《新增引进企业审定表》原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含纳税编号)、租房协议复印件,由村、镇资产管理公司、新希望基地统一向镇财经中心办理户管认定手续。
②镇新引进企业凭《财政补贴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租房协议复印件,由企业向镇招商办申报,经镇财经中心初审、登记后办理报批手续。
③项目中介奖励,由中介方向镇招商办申报,经镇财经中心复核后办理报批手续。
2、审批权限
①财政补贴50%及其以下的企业由分管镇长审批。
②财政补贴50%以上的,加报镇长、书记联批。
③项目中介奖励,由分管镇长审批。
④对本镇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特殊奖励、引进重大项目有关扶持,由镇党委政府集体决策,实行一事一议。
九、其他相关规定
1、扶持企业镇得财力基数核定,单例(个)最少不低于2万元,每年递增5%为基数。若完不成基数,则缺额部分转入次年一并结算。
2、镇资产公司对外出租房屋须设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税收产出等目标性制约条款。
3、享受财政补贴的对象必须是注册与财税纳归本镇的单位,并向镇经发办每月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4、本规定由镇财经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镇经发办、招商办、资产管理公司配合。
5、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蔡镇财政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浦北府[2006]11号文停止执行,之前按原规定已签发的企业单位财政补贴比例保持不变。
6、“十一五”期间,若上级对镇财税体制进行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2007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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