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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07]69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20 | 生效日期:2007-04-20 |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依法批准,由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按规定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此范围之外的,各发证机关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正本;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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