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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费[2007]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24 | 生效日期:2007-05-01 |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行政事业性统计报告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加强我省收费管理的基础工作,为收费宏观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湖南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收费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收费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收费管理的数据资料,夯实收费工作的基础;有利于全面分析收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有利于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收费宏观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收费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收费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二、健全收费、明确职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统计工作机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一是要建立收费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各市州物价局负责收费统计工作的人员,请于5月底以前上报省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以后收费统计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向省局报备。二是保障收费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三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收费统计工作任务要求和工作措施。四是建立考核评比标准,对收费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三、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保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省局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安排,严格界定中央和省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各项收费的相关属性,包括收费性质、收费权限、收费类别、收费状态等,并根据界定情况,及时调整并逐步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于每年4月15日前下发各市州物价局填报,各地也可通过湖南价格信息中心《湖南价格在线》网站下载相关统计表格。为确保统计收据的及时上报,各地应将每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年检调整到每年的5月20日前完成,并根据年审情况如实准确填报统计数据,相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于每年5月底以前通过电子邮件(hnzq64@sina.com)报送,同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送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外)。各市州物价局2006年度收费统计情况推迟到今年8月底前报送。从2007年开始,我局将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各市州物价局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四、加强收费统计培训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从大局出发,按照国家和省局有关收费统计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费统计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收费管理,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要通过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各种形式,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和收费变化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宏面管理,进一步做好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决定在全省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收费情况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分析、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制度(简称“收费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制定、发布、指导和考核工作。市州及以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收费统计报告范围包括统计年度内按规定权限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情况。
第五条 收费统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
第六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内容及样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表格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第七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证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和《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
第八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由各市州物价局在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完成后,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后形成。
第九条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中央和省设立和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对本地区收费总额和各方面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等;
(三)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
(四)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应根据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情况填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上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州物价局应在每年5月底前,通过电子邮件(hnzq64@sina.com)报送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第十二条 收费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省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对全省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布;各市州物价局对本行政区的收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在本行政区域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省物价局每年对各市州物价局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收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省物价局将予以表彰。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市州物价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20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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