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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7]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29 | 生效日期:2007-04-29 |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64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定超范围发放的许可证要及时收回并予以注销。
二、严格收费许可证发放依据。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对国家宣布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要及时予以注销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
三、要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各地要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及时处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0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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