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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卢府办[2006]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公安分局《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先后以公众聚集场所、商场市场、闲置厂房和地下空间等为重点开展了一系列消防专项治理,及时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力保障了公共安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和市府办[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卢湾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坚决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组织集中普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普查火灾隐患,切实摸清存量底数,分类制订工作对策,认真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厉打击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本区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本区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成员的普查整治工作小组,下设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区的普查整治工作。
三、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普查整治工作的范围为本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普查整治工作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阶段(即日起至12月上旬)。区政府择时召开专门会议,对全区范围内的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及法律责任,并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将组织对区经委、民防办、安监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房地局、工商分局及各集团公司和街道、派出所等单位参与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12月)。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对照普查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同时,各单位要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自查申报表》,于12月30日前报送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有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单位要同时报本行业或系统的主管部门。
(三)复查整治阶段(2007年1月上旬至3月上旬)。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复查。各街道、派出所负责对辖区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进行复查。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并向区普查整治工作小组报告,由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照市政府《关于本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取缔。
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区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核查和督导,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除一、二级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核查和督导工作。对核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建议启动政府督办机制;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应报告区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同时,公安消防部门和各公安派出所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对普查整治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
普查整治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的普查整治工作认真进行抽查和督导,指导、督促各街道、派出所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普查整治工作,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于3月10日前将本地区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区普查整治工作办公室。
(四)督查总结阶段(2007年3月中旬至下旬)。普查整治工作小组对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的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做好迎接市普查工作组的督查验收。区普查整治工作小组对各街道和有关部门普查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普查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协调解决普查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对本系统、本行业内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促协调工作,进一步强化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把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充分利用区各新闻单位加强对本次普查整治工作的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消防知识,曝光典型火灾,跟踪隐患整改,教育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普查整治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举报火灾隐患奖励、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整治信息交流等制度,把普查整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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