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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政办发[2006]1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8 | 生效日期:2006-11-28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国土资资发[2001]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省立项投资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及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设置专项资金帐户,配备会计人员,具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货币资金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各项费用开支及审批程序等制度,规范运作。
二、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及财政部、省财政厅批准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使用项目资金。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侵占和转移项目资金,特别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以任何名义和原因挪用、占用项目资金。
(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也不得擅自增加项目预算外的费用支出。
(三)不得购置预算规定的项目配套设备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五)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支出。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申报的程序报批。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处,市财政直接通过市级预算强制扣拨到位,市国土资源局停止该县区下年度项目申报。对因设计变更不涉及项目总投资预算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签署意见,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调整分项预算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对因设计变更涉及项目总投资预算的项目,按原申报项目预算的程序报批。
三、加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项目资金支付时,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范围支付现金,除此之外,一律以转帐方式支付。
(一)要划清各项费用开支界限,严格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划清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之间的界限,划清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之间的界限,并严格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各项费用支出的额度,应严格按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二)项目资金的支付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先审后拨、追踪问效的原则。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的支付,要根据下达的预算内容、范围和控制额度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严格划分项目费用和非项目费用之间、项目各费用之间的界限,属于共性费用的,按分摊标准分别摊入各项费用。工程施工费的支付,要按合同约定条件,由施工单位提交用款申请,并经相关负责人审定后才能支付。工程结算时,依据监理报告和经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工程款,对无合同单位盖章的税务发票不得付款,并禁止工程款通过转帐的方式打入个人储蓄卡上。
四、加强项目竣工决算 项目完工后,要按照《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核实工程量完成情况,特别是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工程量情况;清理和结清往来帐款,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结算全部工程价款,并据实入帐;编制决算报告。中央投资项目,按中央项目要求的表式填报;省级投资项目按省上要求的表式填报。项目竣工决算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资金审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
商洛市政府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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