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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劳社险[2006]2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l档400元/月;2档350元/月;3档300元/月。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年龄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l档50750元;2档36460元;3档2207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年龄人员调整后缴费标准见附件。
  各县(市)应根据市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市属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缴费标准(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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