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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劳社险[2006]2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l档400元/月;2档350元/月;3档300元/月。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年龄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l档50750元;2档36460元;3档2207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年龄人员调整后缴费标准见附件。
各县(市)应根据市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
附件:市属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缴费标准(略)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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