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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马政[2006]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2006-01-01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慈湖经济开发区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该体制暂定2年。现将《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慈湖经济开发区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尽快运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慈湖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稳步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慈湖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和我市实际,从2006年起,在慈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慈湖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基本原则
  (一)与省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
  (三)在保证市与慈湖开发区财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一步调动慈湖开发区立足自身,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

  二、具体内容
  (一)慈湖开发区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1.收入范围:
  (1)包括在慈湖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不含金家庄工业园)进行生产经营,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不含市级统一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收入)。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收入项目包括:
  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我市地方分享的收入全部留给慈湖开发区。
  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建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上述收入全部留给慈湖开发区。
  (2)在慈湖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税收实行并表不并账的做法,即其收入规模并入慈湖开发区收入统计范围,但实现的税收缴入市级金库。
  (3)慈湖开发区内企业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仍作为市级收入,由市统一安排。
  (4)慈湖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含慈湖乡所属两个村)的土地开发收益作为资本运作的内容,用于慈湖开发区建设。
  2.支出范围:慈湖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二)慈湖开发区财政收支基数的确定。
  1.收入基数:以2005年为基期年,按照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开发区分享部分和地方固定收入的实际入库数作为慈湖开发区的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以2005年为基期年,按照市编委对慈湖开发区的定编人数和现行市级预算标准的平均水平核定行政事业性支出,并确定为慈湖开发区支出基数。
  (三)体制上解数的确定。
  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作为慈湖开发区定额上缴基数。
  (四)税收返还基数的核定。
  以2005年为基期年,按慈湖开发区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及上划中央和省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市对慈湖开发区税收返还基数。
  从2006年起,如果净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不到“两税”的税收返还基数,则相应扣减慈湖开发区“两税”的税收返还数额。
  从2006年起,市对慈湖开发区“两税”的税收返还额实行逐年递增返还,递增率按慈湖开发区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1:0.15系数计算确定。省对我市“两税”增量返还部分,属于慈湖开发区的部分全额返还,市财政不集中。
  从2006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际完成数小于各自核定基数的,其差额按照影响中央和省分享75%的比例计算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并相应调减收入基数。
  (五)收入增量全留:从2006年起,慈湖开发区每年实际入库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基期年增量部分全留。
  (六)对2006年1月1日以后进入慈湖开发区的市属企业,按照市政府办《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市、县(区)之间企业流动财政隶属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马政办[2003]46号)规定,以该企业进入慈湖开发区前的上一个年度为基期年,该企业在基期年实际缴库税收(按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口径计算)作为慈湖开发区的收入基数,并以此调增慈湖开发区对市财政的上缴基数。
  (七)对一些特殊企业或特殊情况,由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再作决定。
  (八)专项补助(或上缴):鉴于慈湖开发区处于建设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支持慈湖开发区的发展,市财政在体制试行期间,每年补助慈湖开发区1000万元建设资金。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建立慈湖开发区税收征管体系。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在慈湖开发区内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慈湖开发区内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
  (二)设立慈湖开发区金库,负责慈湖开发区范围内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对同级财政负责。
  (三)按照分级预算要求,慈湖开发区财政每年要根据《预算法》规定和市里提出的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慈湖开发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报市财政局汇编全市预算,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报表和年度决算等资料。
  (四)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慈湖开发区要自行偿还债务和兑现优惠政策,同时要切实加强财政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债务风险。
  (五)该体制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暂定2年。在体制试行期内,属于市级收入范围的新办企业由市财政予以确认。
  (六)该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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