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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府办[2007]3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15 生效日期:2007-11-1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海南省公布目录确定的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和隔音、隔热等多功能特点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方式,款项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墙改基金由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征收,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为政府执收单位,负责墙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海口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墙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五条 墙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墙改基金。  在省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筑工程的墙改基金的缴纳按照《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经批准的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预缴墙改基金:  (一)依照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墙改基金;
  (二)不能以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按预计用砖量的每块标砖0.05 元预缴墙改基金。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墙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竣工批档前,应当向市墙改办提出新型墙体材料检查申请,市墙改办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证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现场检查情况等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墙改办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一)墙改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墙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
  (三)缴纳的墙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退还: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
  2、在申请墙体材料应用情况检查之前,已对墙体工程完成批挡的;
  3、使用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墙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技改和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实收墙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二条 墙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墙改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纳入墙改基金年度预算;
  (五)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墙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墙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应加强墙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墙改基金专款专用。建立墙改基金征收、退付台帐,确保墙改基金征收、退付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改基金的,由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及市墙改办督促补缴应缴墙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入数量的,由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及市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墙改基金。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虚报使用粘土实心砖面积的,由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及市墙改办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墙改基金。

  第十九条 凡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假冒伪劣空心砖的建设单位,一经发现,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墙改基金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细则规定征收墙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的,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墙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和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市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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